合同付款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合同结算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对外办理结算付款业务除即时清结的业务外必须书立合同,书立的合同应交财务管理部门留存备查,以便于付款时核对。对于无合同、未经授权或越权签订的合同、收款与合同签订单位主体不符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各单位。各权属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工程、劳务合同结算、付款第四条各分公司经理对所属项目部工程、劳务合同的签订、执行、结算、终结负有领导责任。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合同结算审核小组,对所属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结算及终结定期进行监督审核,全过程控制。督促所属各项目部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工程、劳务合同。第五条工程、劳务合同结算分为月度结算和最终结算。合同工程量或劳务必须每月结算一次;合同工程完工或劳务终结一月内必须办理最终结算,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入账。第六条项目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应计算汇总各合同单位完成工程量,会同分管合同单位的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计量人员编制合同工程月度结算单交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中期支付给合同单位工程款的控制依据。月度结算内容为本月由合同单位完成已上报计量的工程量,项目部财务人员可据此预计工程成本。第七条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合同单位工程量的计量,合同单位上报的工程量,先由现场技术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部汇总报监理批准后,方能确认为合同单位完成的工程量。所有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妥善存档保管。第八条项目经理为工程、劳务价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总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价款归集整理工作。严禁不及时结算、超前、超量、超价结算。合同工程或劳务最终结算基本程序是:(一)合同工程、劳务完工并已全部上报计量后一月内,由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负责牵头办理工程、劳务价款最终结算手续,杜绝完工后不及时办理工程、劳务最终结算的行为。(二)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内容,与项目部和业主的结算资料进行对照,只有业主已对该工程内容向项目部进行了结算,合同管理人员方可按结算程序进行下一步工作。(三)合同管理人员依照合同工程月度结算单,会同工程管理部门重新核实总工作量。(四)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合同工程质量和安全条款,进行对照检查,提交质量、安全完成情况说明。合同管理人员根据该情况说明和合同约束条款,核定出应扣违约或罚款金额。(五)合同管理人员根据汇总情况,编制合同工程最终结算单,最终结算单中应列明质保金金额,由开单人、现场管理人员、工程计量人员、机料负责人、质安负责人、合同单位责任人签字后交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六)项目部总工程师对上述结算价款资料及结算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签批后,交财务管理部门复核。(七)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合同要求及相关部门签批的价款结算资料,提交付款说明书,报项目经理审批。(八)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经理的批示,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结算时合同单位应提供和结算额相同的正规发票。不能提供发票的由项目部代扣税款。(九)所有付款结算资料,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各责任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资料在本部门备份存档。(十)分公司经理或财务科长有权对所属项目的合同工程、劳务月度结算、最终结算的及时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发现有违合同条款或有损公司利益的结算有权及时纠正。第九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或劳务的结算资料,作为整个项目竣工资料的一部分,按照公司有关竣工资料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条因不可抗力或项目部认可的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条件出现变化,需要对工程或劳务合同进行变更时,项目部应与合同单位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与管理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项目财务中期支付合同单位价款时必须取得合同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款收据,与合同主体核对无误后付款。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