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服务框架合同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服务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除正常结算已经产生的服务费用以外,双方互不承担提前解除的其他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自行承担专利部门收取的官费
服务费用标准3
见附件《各项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如乙方调整收费标准,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甲方
双方确认的订单中的费用与上述收费标准不一致的,以订单约定为准
订单取消的费用调整3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停止、解除的,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结算该次服务的费用
如乙方已开始该次服务但尚未完成该次服务文书的,则甲方应按该次服务费用的50%结算费用;如乙方已经完成该项服务文书(无论是否提交)或已经向专利部门提交手续的,则甲方应按该次服务费用的100%结算费用
结算付款方式3
双方确认采用预付款方式结算服务费用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大写)元(¥元)服务费用
每次服务完成后,乙方从甲方预付款中相应扣除该次服务费用
每次结算扣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发出结算账单(列明服务费用明细);甲方应于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如无异议则视为认可
甲方支付的预付款余额不足人民币(大写)元(¥元)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