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4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加强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管好用好这两项资金是依法治国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逐步实现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专户金库化,督查经常化。罚没收入的管理目标是: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收入与执罚单位支出分离。二、严格收费、票据管理,加强源头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是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切实做到凭证收费。财政、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档案,完善收费年审制度,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有效的监督。收费、罚没收入票据是对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进行监控第1页共4页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在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罚没票据。财政部门要实行票据准购证制度,凭证购票,限量发放,核旧领新,按期核销,将票据核销与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及收费立项、标准审查有机结合起来。对不按规定使用、结报、核销收费、罚没票据,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及时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停发票据。三、规范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性质,认真做好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确认工作,根据预算外收入项目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收管理的办法。对政策性较强、收费额度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以实行在收费大厅集中征收的办法,建立与其相配套的登记、申报、结报的征管体系;对较为零散、收费数额较小以及不便于集中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可由财政部门委托原收费单位征收。各项行政罚款,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国家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要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也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法院、检察院对当事人所处的罚款,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公、检、法和工商等部门的其他罚没财物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加强收费、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凡国家明文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集资)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公、检、法和工商等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预算外资第2页共4页金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和集中管理本级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一级政府应设立一级财政专户,由同级财政综合计划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应上缴省的各项收费(附加、集资)收入,均属省级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省以下财政部门只能对本级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不得对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更不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