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与收购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生产方:镇村(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种子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同意乙方规划落实符合隔离要求的制种亩,委托乙方生产组合
2、组合每亩制种提供母本种子公斤,父本种子公斤,“920”每亩克
父本种子每亩收费元,母本种子以比例抵扣一代种子,“920’’的价格为每瓶7
3、提供的亲本种子质量达到国颁二级以上标准,因亲本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减产和除杂费用由甲方承担
4、负责制定和提供制种技术方案;对村社干部和基地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委派基地技术员对制种农户进行生产技术指导(老基地由村长或支书兼任技术员)
5、因甲方技术方案失误造成大面积减产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制种农户不按公司的技术方案操作造成的减产由农户自己承担;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减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全数收购乙方按合同约定所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种子,并以村为单位进行结算
跨区域、跨村社、跨组合登记和生产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交售的不予收购
水分、芽率、净度不合格的种子不予收购(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7、收购价格:组合按照II优类组合的保护价元/公斤,以现金兑付,原则上在当年12月底以前结付除种子质量保证金以外的种子款,若不能按时结付种子款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8、乙方制种农户以种子价款的10%作为种子质量保证金,种子质量保证金须待下年大田生产检验无质量问题后兑付(次年10月1日前),芽率不达标或纯度超标的种子不兑付保证金,并且有权向乙方追偿所造成的损失
9、有权对隔离不严、除杂不及时、不彻底的农户扣押20-50%的质量保证金;入库当场发现掺杂使杂的拒绝入库;入库后发现有掺杂使杂的种子作转商处理(由种子管理站监督),其损失由乙方农户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