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一人吗篇一:典当纠纷中的几个问题管辖地应为不动产所在地理由: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不动产纠纷的外延进行具体解释,但参照其他大陆系法律的规定,关于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其中关于用益物权的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专属审判籍第24条规定:(1)主张所有权或主张物权的负担或主张物权之解除诉讼、经界诉讼、分割的诉讼;以及占有之诉,以关于不动产的为限,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关于地役权,物上负担或先买权的诉讼,依供役地或承受负担的土地的所在地定其管辖
”对于上述诉讼以外的不动产上牵连事件的诉讼,该法第25条规定“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诉讼中,附带提起债务诉讼时,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注销登记或权利消灭诉讼中附带提起对人义务免除的诉讼时,在关于确认物上负担的诉讼中,附带提起请求迟延给付的诉讼时,都可以向不动产的审判籍的法院提起,但以附带的诉讼是对同一被告提起为限
”三、台湾著名民法学学者王泽鉴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地的理解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占有以及自然资源利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传统理论上认为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
对于不动产物权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比如《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担保合同管辖随主合同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继承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等),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一方面遵循了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同时又兼顾到了法律有关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