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学阶梯》规定:“……当赠与人表示他的意思时,不问是否实行书面方式,赠与即告成立
朕的宪令规定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的义务……”明显,在罗马法上赠与为诺成合同
《日本民法》第549条规定:“赠与因当事人一方表示将自己财产无偿赐予相对人的意思,相对人受诺而发生效力
”依据该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发生效力
明显,在日本民法上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同样台湾地区的民法也规定了,凡赠与合同,不论以动产抑或不动产为标的,均为诺成合同
只是除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外,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时成立,同时也规定在肯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第2页共1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合同法》之所以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是为了实现诚恳信用原则和保障受赠人利益的需要
由于假如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
不仅不符合诚恳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信任赠与而为接受赠与所作出的预备、付出的花费得不到救济,这对于受赠人明显不公正
所以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
同时也为了顾及赠与人的利益,允许赠与人在肯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登记;二是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
依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之见解,赠与之撤销以赠与合同完全成马上生效为前提,在意义上相当于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