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性质与特征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预约合同制度优化探究【引言第一章】预约合同概述【第二章】预约合同的性质与特征【第三章】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四章】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结语/参考文献】预约合同立法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2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2
1预约合同性质的不同观点在预约合同审判实践中,由于预约和订约意向书、本约关系认识的不清,经常导致对预约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的错误认定
而在民法发展史上,关于预约是否独立于本约,也一度争论了很长时间
关于预约和本约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同一合同说
即预约与本约是同一个合同,预约虽然处于本约成立之前,但却是本约缔结过程中的一个过程,是本约的一部分
预约达成了本约的框架性协议,主要内容是在本约合同成立后才确定的
(2)从合同说
即预约的存在是保证本约的成立
预约存在于本约成立以前,作为本约缔结的一部分,是本约合同的从合同,预约对于本约具有从属性
(3)附停止条件本约说
预约的订立是有由于某些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当这些障碍消除时,当事人会选择订立订立本约,因此有学者认为预约实质上是附停止条件的本约
(4)独立契约说
即预约为独立合同,预约当事人在订立预约合同时可能会对本约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磋商,本约合同的部分内容也可能会出现在预约合同中,但预约合同毕竟不同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果等都不同与本约合同
应当认为预约合同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它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受其调整,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正确区分预约与订约意向书及预约与本约的区别是辨明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关键
2预约合同与订约意向书的区别《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中规定了预约合同的几种存在形式,如意向书、认购书、备忘录等,从表面看来,最高人民法院是以列举的形式将上述书面材料列为预约合同,但只能认为预约合同可以以这些形式表现,而不能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