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出借人专用合同)1
出借人(甲方):姓名杨女士,身份证号码44********85,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49********852
借款人(乙方):姓名康女士,身份证号码44********33,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78******523
出借人发放贷款前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信用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有)、资产评估报告、涉法涉诉信息等与履约能力有关的信息
借款人有义务收到出借人借款后出具收据
借款人应每隔3个月向出借人报告一次债务履行能力变化情况
借款之日2019
15至借款届满之日2020
15系借款期间
借款之日届满,借款人应偿清全部借款本金600000
借款利率月息,借款人于每月15日支付,利息5000元
出借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收入/经营收入/房屋销售收入中取得还款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出借人可以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被列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借款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借款人被行政拘留超过十五日;借款人被行政处罚超过五万元;借款人出现超过50万元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如有)被查封;担保人担保能力显著下降;借款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出借人认为其他可以认定借款人失去履约能力的情况
借款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前五日内提交打印的征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有)、不动产权证、银行账户流水、车辆登记证等资料,证明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支付款项
借款人收款账户开户行是,开户名为,账号62*********74
收据的格式详见附件1
借款人报告履债能力变化的情况包括:借款人新增债务数量和资料;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债务数量和资料;借款人涉法涉诉信息的增加情况;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如有)被查封或者贬值的情况;借款人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