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由于军队的特殊性质使得文职人员合同在其签订主体、对象、救济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都与劳动合同有根本区别,具有特殊性
文章分析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性质并与民事劳动合同进行对比,明确其合同性质对规范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对双方的权益的保障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民事劳动合同;不对等一、文职人员的概念、性质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是面向市场招聘文职人员,根据岗位确定文职人员职责;依据合同对文职人员进行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待遇;通过国家法定方式解决聘用争议
从而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
二、军队组织与民事企业组织的性质区别探讨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应从多方面、多角度去探讨
只有从本质上、全方位的角度去考察,才能对其中异同作出较为深刻的理解
(一)组织性质不同签订文职人员雇佣合同的是军队行政部门
在《简明军事学辞典》中对军队的定义为:国家或政治集团为準备和实施战争而建立的正规武装组织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合同的签署主体为团一级军事法人机关
军队团级机关之所以为机关法人,因为军事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是借用源于民法和经济法中的“法人”概念的
所谓“军内法人是指在军队编制序列内,有独立的经费和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军内单位
”军队团以上机关才有自己独立的财务体系,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番号或者代号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而民事单位或企业法人则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
两种单位法人具体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