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
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
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
关键是可得利益如何确定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①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但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