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核心提示:上诉人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以下简称电工设备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供暖和楼房设备经营管理中心(原北京市海淀区供暖经营中心,以下简称海淀供暖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7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李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淀供暖中心在一审中起诉称:海淀供暖中心与电工设备总公司在2002年签订供暖协议,形成供暖关系
海淀供暖中心向电工设备总公司位于魏公村小区28号楼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802平方米
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为缴费期限,逾期按日累计加收1%的滞纳金
但电工设备总公司自2005年开始拖欠供暖费,欠费金额为80901元,故海淀供暖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工设备总公司给付供暖费80901元,滞纳金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电工设备总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双方的协议明确约定电工设备总公司负责电工设备总公司职工住房的供暖费,2005年至今电工设备总公司的职工的供暖费都交了,只有2007年的一部分没有交
现在有14个外单位职工,这14户在2002年签协议时就不是电工设备总公司职工
这部分供暖费不应由电工设备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海淀供暖中心与电工设备总公司在2002年签订供暖协议,形成供暖关系
海淀供暖中心向电工设备总公司位于魏公村小区28号楼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802平方米
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为缴费期限,逾期按日累计加收1%的滞纳金
但电工设备总公司自2005年开始拖欠供暖费,欠费金额为80901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海淀供暖中心与电工设备总公司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海淀供暖中心依约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