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源或作者:发布日期:2005-10-9阅读:1277中国东港www.donggang.gov.cn东港网www.donggang.net.cn(征求意见第二稿;农业部2003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农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五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危害和潜在危害进行评估,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实施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第九条国家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第二章生产环境管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环境条件。第十一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用于农业生产,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类制度。农产品产地分为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评价,及时公布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防止农业生产的环境污染。第十四条因排放和倾倒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管理第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第十六条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淘汰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对农业投入品实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研制推广高效低毒的农业投入品,支持农业投入品更新换代。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二十条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标签左上方用比其它内容使用的字体大两号的红色粗体体标注“限用”字体,警示的具体内容要在说明中详细表述。第二十一条经营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建立经营记录。经营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经营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来源、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和销售数量。第3页共7页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页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限制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