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这篇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是由整理提供的,请大家参考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它具有下述特点:(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
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
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
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