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答辩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案系一起涉及保证金、质量纠纷、材料款退还、退场协议履行等多项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后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以下为代理词原文,供同行交流探讨
@@建设股份公司、@@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答辩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答辩及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集团)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现针对B集团的上诉,提出如下答辩及代理意见,供您们判一、关于B集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问题
1、一审没有超越@@@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中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即A集团)向原告(即@@@)支付2760438
2元及利息,被告二(即B集团)对前述欠款及利息负连带支付责任”表达的意思就是“判令A集团、B集团连带向原告支付27060438
2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对承担责任的主体既未涉及A集团、B集团以外的第三方,判决金额也未超过27060438
2元,因此一审并没有超越@@@的诉讼请求
此外,一审判决认定付款责任人为B集团的事项,系判决如何认定事实并作出相应判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的事项,B集团称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一审没有漏列诉讼当事人
一审@@@提起的是要求A集团、B集团支付材料、设备款的诉讼,本案并非追讨保证金的案件,@@@也并未要求成都C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一审所有的证据均无C公司显名,B集团也无任何证据证明C公司与本案有关,当然无须C公司参加一审诉讼,一审没有漏列诉讼当事人
二、关于B集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
1、有足够事实证明罗满与@@@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