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用电方申请减少用电容量或暂停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1
1用电方申请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2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减容期满后,用电方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
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电方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方从期满之日起,计收基本电费
在暂停期限内,用电方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用电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11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方可当场中止供电:11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用电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
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
用电方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的,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11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