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0725-2011/00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草案)××××-××-××发布××××-××-××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发布机构标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事指南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代码:0357-1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等规定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第二条等规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市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区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
(二)审批内容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的审查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三)法律效力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开工建设
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四)审批对象在本市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