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是整个合同法理论的基石,同时也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前提保障
依据该理论,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使各交易主体间产生了广泛的关联性,第三人介入合同的情形大幅攀升,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为此,各国合同立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些例外规则,有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本文主要探讨第三人介入合同的代位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概念合同相对性规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据此,合同责任也应具有相对性,这种由合同责任而产生的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的特点是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及性
多个债权可以同时并存在同一个标的物上,针对该标的物若有争议产生,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在各个债权之间,无优先效力,因为债权是相互平等的
而债权的无追及效力是指一旦标的物落于他人之手,债权人不得径直主张权利,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括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尤其在双务合同中,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应负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