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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闵民二初字第305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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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2)闵民二(商)初字第30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闵民二(商)初字第305号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宅地上海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长。托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机模厂,住宅地省市路号。被告B机模厂未作答辩,亦未供应证据。经对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供应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诉称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B机模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本院认为,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B机模厂之间签第2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B机模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担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二、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第3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B机模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琼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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