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获得收益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等类型
第四条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
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区公共机构中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在我区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是在国家和省、市发改或经信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
第八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按本办法统一制定规划,指导本系统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采用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模式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九条同一系统内多个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以形成一个系统项目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