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以实际履行合同而非备案合同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5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彦玉,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清,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建公司)因与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日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
一审、二审均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
涉案工程签订的两份合同是法律规定的“黑白合同”,二审判决未认定两合同是“黑白合同”,背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以中标备案合同结算,而以无效的“黑合同”结算,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人工费涨差价,因君泰公司不能与拆迁户达成协议,导致工程晚开工一年,开工后人工费上涨,二审判决对于上涨的人工费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日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一审庭审笔录载明三位合议庭成员都到庭,三位合议庭成员也都在笔录上签字,并且,即使存在日照公司主张的情形,即有一位合议庭成员中途离席,也只能认定为庭审程序有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而是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