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示范合同与格式条款示范合同与格式条款示范合同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际工程师协会或者其他具有行业广泛影响的行业国际组织为了指导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合同内容而制订的参考文本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不选择使用,而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拟定合同文本
目前建设工程领域中我国建设部、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示范合同有:(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3)(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4)(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一2003一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此格式合同必须是对方事先一方当事人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确定的合同
而示范合同首先不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拟定的,而是国家建设部及工商总局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供各方选择性采用的示范合同文本,并且示范文本的条款并不是都事先拟定好的,除了通用条款外,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的内容还需要合同签订双方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示范文本并不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示范合同是国家建设部及工商总局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供各方选择性采用的示范合同文本,除通用条款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修改,最终确认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