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应用作者:王文哲单位陕西省太白县供电分公司一直以来,巨额的电费拖欠是阻碍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供用电秩序
当前,充当用电主体的各大企业设立和破产频繁,信誉低下,财产状况不明等现象屡见不鲜,这无疑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工作带来重重障碍
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如何适应市场变化,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
笔者试结合当前现状谈谈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应用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该制度作了如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供电企业在发现用电人出现以上四种情形时,虽然没有拒交电费的情形出现,仍可以中止供电义务,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以下途径:1
要求用电人提供担保我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彭某和余某合伙经营一大型冷库,是某供电企业的用电大户,2009年水果和蔬菜市场价格大跌,加之二人合伙期限届满,二人已无心经营,相互推诿责任,并有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
供电企业得知后,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用电人提供担保,否则中止供电
经与二人协商,其自愿将其冷库中的设备所有权对所欠电费及将要发生的电费进行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