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赠与合同(contractof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全部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才能成立,假如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商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担当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一、社会捐赠合同与附负担的赠与之区分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为肯定得给付为条件,或者说受赠人接受赠与后需负担肯定义务的赠与
1、受赠人有履行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恳求其履行
目的性赠与情形中,受赠人的行为并非其义务,假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只能依据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见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
2、负担是从赠与财产中所为的给付行为,其给付的通常是有财产价值的给付
但是,目的性赠与中,受赠人的行为未必是财产上的,例如为求学而所得的关心,求学这一行为并不是所谓的财产上的给付
二、社会捐赠合同与为公益事业目的的赠与合同之区分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
其与社会捐赠合同的主要区分有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
社会捐赠是捐赠人基于对特定受捐助人的怜悯直接为之赠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为公益事业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