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来源:日期:XX-07-29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XX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XX年8月16日起至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
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
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