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暂估价合同订立相关的法律法规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
7项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
5目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项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项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
1款的约定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第15
3项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1
5目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