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处、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册员工一律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
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如实告知义务
(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单位正职订立劳动合同;(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不再签发授权委托书)所属单位行政正职与本单位的其他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三)委派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委派单位或受托管理委派人员的部门正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到所属单位报到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集团公司连续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