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运输合同:2022货物运输合同(4篇)上诉人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公司)因与长青国际贸易运输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二中保民初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邦公司托付代理人李挥戈,长青公司托付代理人张涧、梁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存有货运代理业务关系,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长青公司于XX年12月5日至XX年12月28日为和邦公司代办了11单货物空运出口业务,共计垫付费用人民币152324.79元。和邦公司对上述款项以其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按期给付长青公司,并于XX年3月25日向长青公司交付《还款书》,确认:依据双方协定,和邦公司应于XX年3月中旬结清空运费用,因和邦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恳求宽限几日付款。并承诺XX年3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上第2页共4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述欠款。XX年4月25日和邦公司给长青公司出据一张人民币为152324.79元的支票,由于和邦公司帐户存款余额不足,长青公司未能支取。XX年5月9日长青公司以和邦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欠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在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进行上述货运代理业务中,长青公司以和邦公司未按商定给付其垫付的款项为由,而未给付和邦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邦公司未能办理出口退税款折合人民币78579.27元。为此,和邦公司以长青公司不交付出口货物报关单,给和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原审法院认为,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存有货运代理业务关系,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和邦公司对尚欠长青公司人民币152324.79元写有书面《还款书》,和邦公司理应按书面承诺仔细履行,故对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给付上述款项之恳求,应予支持。对于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应担当双方商定的违约金损失,因和邦公司对长青公司提交的书面《货运代理协第3页共4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议》不予认可,经核查,和邦公司并没有对该《货运代理协议》所商定的内容进行签或者盖章确认,故原审法院对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担当商定违约金之主见不予支持。对于和邦公司的反诉恳求,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前几次履行的交易习惯,均是和邦公司履行了付款行为后,长青公司将出口退税单交付给和邦公司,对此和邦公司是清晰明知的,本案造成和邦公司逾期不能申报领取退税款的责任主要在于和邦公司未按商定期限给付长青公司垫付的款项,故对和邦公司的反诉恳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和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长青公司人民币152324.79元及利息(自XX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二、驳回长青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三、驳回和邦公司的反诉恳求。案件受理费4556元,保全费1500元,反诉费4469元,由和邦公司负担。第4页共4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上诉人和邦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恳求:1.撤销天津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中保民初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判令长青公司赔偿和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63.41元;3。判令长青公司担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以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和邦公司履行了付款行为后,长青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给和邦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是:先交单后付款。当事人双方除本案所涉交易外,仅有两单业务完全履行。该两单业务履行的程序均是长青公司向和邦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而后和邦公司向长青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本案中,双方所涉合同性质为托付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长青公司有义务向和邦公司报告托付事务处理结果,并交付托付事务处理结果。出口退税单是长青公司完成出口保管托付事务的结果,和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