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承担与所有权转移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班级:1403姓名:耿雅薇买卖合同风险承担与所有权转移买卖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买卖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而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从何时以何种方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风险的转移亦有重大影响,而风险转移同样也是买卖合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它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与合法权益
当今的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对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
一般来讲,对于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的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1)所有人承担风险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标的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由标的物的所有人承担,即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谁,谁就承担标的物损毁或灭失的风险,而不管标的物实际在谁的控制与掌握之中
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所有的物品承担意外灭失的风险,即风险自负
(2)实际控制与掌握人承担风险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标的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由实际控制与掌握标的物的人来承担,而不管标的物的所有人是谁
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是实际控制与掌握标的物的人比其他人能以更小的成本来预防风险的发生,即最小成本原则
(3)违约者承担风险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标的物意外损毁与灭失的风险,而不管标的物的所有人是谁,也不管标的物在谁的控制与掌握之中
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违约者不能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而应当承担其违约的风险与成本
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我国过去的民法理论将所有权转移区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买卖的所有权自合同订立时转移,而种类物则是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前者从形式上看似有利于保护第一买受人的利益,因为如果出卖人随后又将标的物卖给第三人并为交付时,第一买受人可基于其所有权行使标的物返还清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