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统一管理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对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现就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在区委和市纪委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统一管理体制的优势,切实加强对所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区直机关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总体要求。将原分单位派驻改为重点派驻和归口派驻相结合。原双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作为重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继续保留;区直行政系统原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实行归口派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人事编制和部分人员后勤保障等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统一管理。区直各党委纪委(区经委、区教体局、区卫生局、区建委、区交通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供销社)、区直纪工委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组暂按原体制运行。通过改革,加强工作力量,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二、机构设置和所驻单位(一)重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管理。区纪委、区监察局在原派驻的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保局、区人事局、区文广局、区人口计生委、区审计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等17个单位继续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仍实行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每个派驻机构2人,其中纪检组长(副科级)兼监察室主任1人,助理纪检监察员1人(兼职)。第1页共5页重点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单位党组成员,可分管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工作。重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统一管理,人员编制、职数在驻在单位单列。后勤保障仍由驻在单位负责。(二)归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名称和编制。区纪委、区监察局在区直行政系统原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9个单位归口派驻2个纪检监察组,名称分别为:中共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区监察局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中共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区监察局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每个纪检监察组编制2名(从区纪委机关内部调剂解决1名),其中组长1名,纪检监察员1名。组长按副科级领导职务配备(也可高配为正科级。(三)归口派驻纪检监察组所驻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所驻单位的划分:第一纪检监察组驻4个单位。区水产局、区民宗局、区档案局(档案馆、史志办、区委党校。第二纪检监察组驻5个单位。区物价局、区科技局(科协、区政务中心(区投资服务中心、区国资公司、振宣担保公司。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一)派驻机构主要工作职责:1、监督检查驻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2、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尤其是重要决策制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3、督促检查和指导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4、督促检查驻在单位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监督措施和制度等情况。5、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第2页共5页党纪政纪问题;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查处驻在单位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6、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驻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7、承办区纪委、区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派驻机构相关工作关系:派驻机构按照区纪委、区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对区纪委、区监察局全面负责。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