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发包方)与乙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工程未完全履行完毕即停止
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律规定结算,在审理中,发现甲方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请问: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合同完全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效,乙方的工程款结算中是否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在内
答:关于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具体的阐述,这里不再展开
在这里仅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讨论
第一,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按照最高院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①关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合同的确定所体现的精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该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施工合同应该无效;如果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按最新司法解释②的精神应该在一审起诉前取得),应该按照有效合同来处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
如果建设单位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①该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巳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②本书所指的最新司法解释均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证书,可以推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就是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无论该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还是国家,必将导致该建设工程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权益,《土地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此时如果施工单位不知道建设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证,那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