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康94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金康94格式)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1976年和1994年修订)(仅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代号:金康94第一部分1
船舶经纪人2
地点和日期3
所有人/营业地(第1条)4
承租人/营业地(第1条)5
船舶名称(第1条)6
总吨/净吨(第1条)7
按夏季载重线确定的全部载重公吨数(大约)(第1条)10
装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11
卸货港或地点(第1条)12
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13
运费率(同时载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第4条)14
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4条)15
载明是否不使用船上的货物装卸设备(第5条)16
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和卸货的各自的时间填入④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仅填入c)(第6条)(a)装货时间(b)卸货时间(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第6条)17
托运人营业地(第6条)18
代理人(装货)(第6条)19
代理人(卸货)(第6条)20
滞期费率及支付方式(装货和卸货)(第7条)21
解约日(第9条)22
共同海损理算(第12条)23
运费税(载明是否由所有人支付)(第13条c款)24
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5条)25
法律和仲裁(载明第19条(a),(b),或(c)款;如约定第19条(c)款,同时载明仲裁地点)(如未填入,应适用第19条(a)款)(第19条)(a)载明小数额索赔/简易仲裁程序适用的最大请求额(第19条)26
含有特殊规定的附加条款,如果约定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定条件,履行本合同
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所有人)签字(承租人)第二部分(背面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