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宪法学思考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改革,应当于宪、于法有据
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在全国推开
这一改革整合了我国现有的监察资源,建立了一个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新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
从宪法学角度来看,这项重大改革的宪法依据还不充分,一些具体的举措在合宪性上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需要通过修宪、修法和立法等方式来使改革在正当性上更为充分,在合宪性上无可挑剔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监察委员会继20XX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之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明确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20XX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称《决定》),20XX年11月7日,《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全国稳步有序推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这一新的国家机构,是实现“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这一政治改革目标的重大决断,其重要程度和对未来的深远影响不言而喻
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监察体制改革所涉问题多是宪法问题,其中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否合宪以及如何合宪等是诸多问题之关键所在,也是监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前提,需要对其进行审慎的思考并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法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必要性监察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独立的监察机关古已有之
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的优势,对我国的监察制度作了进一步创新,创造性地将党内纪检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起来[1],构建了“三驾马车”的模式,即“党纪委为主导、检察院为保障、政府监察机关为补充”[2],三个监察机构既分工合作又相对独立
我国这一套“三驾马车”的监察体系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是宪法中第1页共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