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款调差导致的合同纠纷2021年1月6日,某建设单位(甲方)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将某花园工程二期发包给某施工单位(乙方)
2021年2月23日,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工期250天,开工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合同价为***-*****元,总价包干,除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合同约定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合同履约期间,因设计图纸变更等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64,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合同履约期间,因设计图纸变更等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天
2021年12月,经甲方确认该涉案工程竣工
后双方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以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及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为由,要求建设单位增补建材价差
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合同履约期间,因设计图纸变更等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2021年12月30日,该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期间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令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差损失*****
二、案例解析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施工期间主要材料的价格超常涨价,能否变更原合同中不予调差的约定
施工单位根据《某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中“今年以来,钢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涨幅已超过2021年平均价的20%以上,其上涨幅度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陈诉的相关事实,认为2021年建材价格超常涨价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风险,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耗二)》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