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甲方(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就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租赁设备信息1
甲方向乙方租赁以下施工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用于甲方项目,并由乙方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信息如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台)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操作人员备注说明:最终结算以甲方实际租赁数量为准
甲方项目信息地点:项目名称:2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
实际租赁期限与该期限不符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结算费用
起租日含义:乙方设备进场并安装完毕,并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如依规定需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应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在乙方设备进场安装完毕且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因甲方未组织验收、现场条件不具备等原因,导致不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则具备验收条件之日即为起租日
在乙方设备进场的情况下,如因现场不具备安装、验收条件导致无法安装及验收的,则乙方设备进场后第3日即为起租日
起租日起,双方应按约定计算租金;双方另有特别约定除外
退租日含义:根据本合同约定租赁到期或提前解除租赁之日
退租日以后,乙方未拆除清退设备的,不影响退租日停止计算租金
退租日起,双方应按约定停止计算租金;双方另有特别约定除外
甲方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的,应当提前与乙方协商
未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但未续签合同,甲方继续使用租赁设备,乙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租赁提前解除甲方需要提前解除租赁的,应按如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