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百合公司)与被告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以下简称御水商务会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兴百合公司托付代理人徐洋,被告御水商务会馆托付代理人任鹏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百合公司诉称,XX年9月17日我方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纺织品销售合同,合同商定我方给被告供应棉纺织品,货款总额为49165元,并于XX年9月30日交货
合同商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时付10000元,收到货物后付清余款即39165元
但被告收到货物后,欠我方20000元未付
被告的订货人员为我方出具了欠条一张,记明所欠余款20000元于XX年11月10日前付清,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货款
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88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根据年百分之四点四,自X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XX年11月10日止),被告担当案件诉讼费用
1Word文档被告御水商务会馆辩称,销售合同的订购方为“碧桂园”,该合同是原告与其他经营主体签订的
我方没有张涛这个职工,原告与我方没有发生过销售关系
我方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其合同签订、履行期间,我企业尚未成立,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
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XX年9月17日,在工商局核发御水商务会馆营业执照前,御水商务会馆人员张涛以御水商务会馆的名义与兴百合公司签订了《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商定由兴百合公司向订购方供应床单、被套等货物,货款总额为49165元;订购方在合同生效后预付10000元;订购方收到货,验收合格后即付清余款,即39165元,后余款金额变更为39505元
XX年10月31日兴百合公司将货物送至尚未核发营业执照的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