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欠款的违约金和利息一、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承包人也有权主张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个条款说得十分清楚,即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发包人也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可见,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而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承包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这是一个在司法实务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法定的,承包人当然可以就此主张权利;而违约金是约定的,只要施工合同有效,承包人就可以主张此项权利
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代替,而且法律法规并无禁止同时主张工程欠款违约金和利息的规定,因此,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工程欠款的张违约金和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和利息都是对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补偿
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但是,以补偿性为主
如果允许承包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的违约金和利息,则不符合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虽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6条的规定,对承包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的违约金和利息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