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电话: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电话:为合理利用及有效保护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一)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地名),面积亩(其中耕地亩、附属设施用地亩、其他土地亩),编号为的土地(详见附表1:土地基本情况表;附图1:租赁土地平面界址图)出租给乙方用于(从以下各项选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农田使用范围的农作物种植:1
生产示范;2
科技创新;3
前款所称土地,是指租赁范围内所有土地及水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
(二)基本农田现状
青苗:(无青苗的填写"无”;有青苗填写"有”;见附表2:青苗明细表)
本条所称的青苗主要是指土地上原有的林木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田间防护林
乙方应当按现状保留及维护本条约定的青苗
(三)附着物现状
基础设施包括:
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按基础设施的用途使用基础设施,但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及经甲方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基础设施的合理使用
上述土地、基础设施属于国有资产,根据相关规定由甲方代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
乙方对上述土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
乙方确认甲方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交付土地
附着物位置及分布情况详见附图2:附着物位置及分布;基础设施现状详见附表3:基础设施现状明细表
第二条租赁期限土地租赁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申请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当在前款约定期限届满前1年向甲方提交延长租赁期限的申请;市政府批准延期的,由双方就延期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