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运作的效率与规范,维护股东与公司权益,确保监事履行义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本细则为规范监事会、监事的行为准则,与《公司章程》互为补充,但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第四条当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出现变动时,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为准,并且相应及时调整本细则。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条监事会的职责:第1页共7页(一)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三)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四)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五)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监事会的构成第七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为五名,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二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第八条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选任。第四章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第十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1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第2页共7页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第十四条监事的职权和义务:(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簿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或总裁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二)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三)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四)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五)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