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所谓超越资质等级,譬如本来是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才能承包的工程,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去承接,即为超越了资质等级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
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
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1、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2、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