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8]163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得出的比例
根据这一比例并结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况,系统将循环生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
从事货物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债管理的政策要求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工作,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对于企业因业务经营客观需要或交易结算特点需提高货款预收汇比例的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取得授权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为“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并核实情况后为其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
外汇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和调整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的比例,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入
四、企业应在外汇局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向银行发出预收货款的结汇或资金划转指令
银行应在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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