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为主要分析对象法学论文一、问题的缘起我国新合同法主要效仿欧陆各国立法例,就债权让与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对债权双重让与问题,即在让与人重复让与债权时,何人取得债权的问题,新合同法并无详细规定
于是,学者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一般以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注: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83条为根据,认为让与人将已让与的债权再次让与他人时,在各受让人之间,依据如下标准确定取得债权的受让人(1)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2)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可撤销事由的让与的,无可撤销事由的受让人取得债权;(3)两个以上的让与中,同时有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的,全部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4)两个以上的受让人中,先对债务人为有效通知的受让人取得债权
(注: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69;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38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页18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页358
后两本著作未列出第二个标准
)乍看之下,该方案区分债权让与的不同情况,颇为周到地为双重让与确定了可操作的规则
但稍事推敲,就会发现其破绽百出,矛盾重重
单在稍具逻辑知识的人看来,同一个债权让与事实,完全可以按不同标准被归属为上述四种不同性质的让与情形,那么问题此时就变得复杂了:假设部分让与已被通知于债务人,那么是否优先于未为通知的全部让与
(注:英美合同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确定的答案:"就部分让与为通知后,对让与人或对第二受让人为全额偿付,不起解除债务人义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