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7页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欧超荣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叶知年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内容提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
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和学说均确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对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起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这项制度仍需借鉴外国立法实践经验及相关理论,对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对策及完善
为防范合同欺诈,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此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第2页共17页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7页一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它有如下特征:(一)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
所以,代位权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
(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所以,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