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的合法化进路——重新检视行政组织形式法治主义法学论文一、引论现代国家的公共行政已愈来愈趋向于庞大、复杂和体系化
无论是在什么国度,始终形成疑惑且看上去历久弥新的一个问题是:以怎样的方式和形式来设计各种类型的行政组织体配以多少公务人员和哪些权力手段,以及如何在组织体内部与组织体之间确立合理的结构关系,才能符合当时当地具体情境中人们对公共行政的期待(包括需求与戒备),从而获得较为普遍的认同和接受并在此意义上具有合法性
[1]针对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的合法性问题,存在着一种传统的行政组织法治主义模式
该模式的要义是,公共行政组织的建构,原则上应当依照民主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明确授权来进行
[2]我在此将其称为“通过民主代议机关的合法化模式”(以下简称“民主代议模式”)
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种程序论的或形式主义的,即把行政组织的合法性奠基于民主代议机关的立法或者授权过程,而不论依照法律或授权所形成的具体建构方案,是否与人们对特定组织体的实质合法性要求相适配
这种模式的一个典型表现,[3]就是信奉一整套全面的、系统的、自洽的组织法则以及此类法典化体系解决行政组织合法性问题的功效
这一程序论的或形式法治主义的传统,真地可以满足我们对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的合法性关怀吗
面对当前的行政组织诸多问题,我们真地可以在“民主代议模式”之上高枕无忧了近十年以来,行政法学者(包括我在内)普遍倡导这种模式,并以此为基点就组织法典体系提供了无数修订与完善的建议
此股学术风潮迄今仍未停歇
可是,与行政法学者的一腔热情恰成相反的是,组织法典基本上以一种冰冷、漠然的姿态,保持着其固有的面目而无动于衷
[4]这种“剃头挑子一头热”现象的原因为何
面对较为流行的所谓“理论与实务‘两张皮’”的批评,传统的形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