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价格鉴定如何做到精准无疑实践中,认定涉案财产价格数额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少案件定性取决于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而物价部门根据侦查机关的委托进行鉴定,是重要且基本的前提
■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据统计,XX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2007年4月至20XX年2月共重新委托价格鉴定74件(次),占该区价格认证中心同期接受的总委托鉴定数的3
45%,占该院审查起诉案件中价格鉴定结论的32%
上述数据意味着,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有74件涉案财物作了两次以上的鉴定,侦查机关或公诉部门实施了148次以上的委托
这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浪费了诉讼资源
经过分析,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价格鉴定基准日确定错误,导致委托的鉴定基准日错误
如非现行抓获的,错将抓获案犯的时间作为鉴定基准日委托鉴定;作案有时间跨度的,错将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开始着手、或者犯罪后销赃的时间作为鉴定基准日委托鉴定;连续数次作案的,错将最后一次犯罪时间作为全部犯罪所有涉案物品的鉴定基准日委托鉴定,等等
(二)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物的特征(名称、型号、长度、规格、颜色、重量、单位等)描述不齐不清、填写不明,导1致鉴定结论受质疑
同时,有实物的不提供实物,无实物的却表述为有实物,导致鉴定结论受到质疑,不得不重新鉴定
而没有实物的价格鉴定,被告人、辩护人、法官时常对鉴定标的物的重量、长度、新旧程度、成品、半成品还是废品等产生质疑,因而导致重新鉴定
■影响价格鉴定委托的因素(一)涉案物本身的性质
从涉案物本身来说,其涉及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认定其价值本来就困难,因此很容易产生分歧
如手机的品牌、规格、型号数不胜数,更新速度快之又快,这必然导致侦查机关在没有缴获赃物、仅依据物品购臵发票或被害人陈述确定价格时,容易出现分歧和错误
(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我国关于价格鉴定的规定主要第1页共6页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