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合理设置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和营造适宜的室内舒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空调温度控制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空调温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公共建筑室内供冷和供热房间的空气温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制标准
第三条(空调室温标准)室内空气相对湿度低于70%情况下,公共建筑内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第四条(适用条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空调进行供冷和供热的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公共建筑除外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地方建设1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纳入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考核
第二章空调温度控制第一节设计与施工第七条(空调系统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
第八条(温度测量设备)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明确各空调房间要具备的温度控制功能
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装设带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设备,显示房间空调温度;在可自主调节空调温度的房间和区域,应设置带有显示功能的温度计量设备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应进行房间空调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节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改造第十条(改造要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