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文件关于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95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为贯彻实施《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我省拖拉机老化现象严重,19万余台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中,已到报废使用年限的约占10%,接近报废使用年限的占50%
农田作业拖拉机16
5万台中,“十一五”期间需要报废更新的占34%
这些到达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技术状况恶化,功率效率下降,油耗尾排及噪声增大,安全隐患增加
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及时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既是落实农机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浙江”的现实需要,也是农机节能减排、保护农村环境、提高机械效率、降低作业成本、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农民信箱等平台,大力宣传实施拖拉机报废更新制度的政策和意义,提高广大机手自觉报废更新意识,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
二、细致排查,摸清情况
各地要对本辖区在用拖拉机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拖拉机分布和使用情况
认真核对拖拉机登记信息,抓紧纠正网上办证系统数据导入时产生的错误数据(特别是注册登记日期数据)
对未登记的拖拉机,要在2006年全省农机普查工作基础上,组织人员再次核查
三、严格程序,规范办理
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统一使用规定的表格式样(见附件)
对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应事先告知;对申请延期报废的应告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有关事项
建立健全检验责任制度,配置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加强检验员业务培训,严格规范检验行为
四、加强协调,合力推进
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拖拉机报废查处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拖拉机,应依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