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6页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执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批复,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扶持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依照《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标准及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
第二条依照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标准及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对相关企业认定后,对注册在海淀园范围内的企业,同时授予“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对注册在海淀区范围内、海淀园范围外的企业,授予“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海淀区创新企业”是指:在《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内,持续进行研发与成果转化,拥有核心竞争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包括:(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第2页共56页第1页共5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6页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按照原认定办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第三条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须为在海淀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纳税地在海淀区,产品(服务)属于《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规定的范围;(二)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