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体制改革中党组织发挥的作用检察体制,也就是检察权的运行制度,是指国家就检察权设定的权力范围、运行的程序及工作原则等所作的系统规范
检察体制包含许多的具体制度,分散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大致可以概括为几个类型:(1)检察权的权力设置制度,主要指宪法、法律对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2)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包括内外两个部分
外部组织关系是指检察机关与执政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体系、经费保障机制等,内部组织关系是指检察机关各工作部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主要是管控具体案件在检察机关组织间的运行;(3)检察官制度,包括检察官的条件、产生方式、任期、培训、待遇等
1、改革检察机关保障机制,克服检察权力地方化趋向
改变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完全由地方管理的现状,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级分类负担体制
检察权力地方化的恶果,就国家而言,检察官只知有地方不知有中央,就地方而言,检察官只知服从地方利益的“大局”,而不知服从宪法和法律这个“大局”
改革应将检察经费分为工资和业务经费两个部分
工资由中央制定统一标准,由省级财政统一负担,逐级下拨到市、县两级财政
业务经费,主要包括检察活动经费、必要的装备和建设经费等,由中央财政统筹
中央财政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拨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协商省人民检察院下拨地、县级财政
也可以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地方检察院受案数量、地区差异和各地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地方财政需上缴省级和中央财政的基础指标,强制上缴后统一核拨
2、改革现行地方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实行上下级检察机关垂直领导,克服地方党政部门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不良干扰
现行体制导致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时时受到来自地方的各种干扰,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带来人为的困难,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察系统内的垂直管理
我国幅员辽阔,可以先试行省级以下的垂直管理
对此必须要从思想认识上澄清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