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六)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二)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