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页共9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3页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第二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指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七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一、承認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在我國企業經營實務上有其必要,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並降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股東人數為二人,俾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銜接
二、、增修有限公司為一人以上股東
三、第二項未修正
第五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第五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本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市以外之地區,由經濟部辦理
為考量實際作業之需要,爰配合行政程